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作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2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
2014年5月,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迪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作业期间,违法雇用无资质人员进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多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一名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确认为重大辐射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公司违法雇佣无资质人员导致违规操作,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雇佣无资质人员操作,埋下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操作人员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在源辫回到贮存位前即手动解除安全闭锁,卸下前导管,导致源辫与钢丝绳脱钩,未使用辐射剂量监测仪对探伤机表面剂量进行正确监测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接到报告后,没有按照运营规程要求将探伤机返回贮存库,而是要求将其带出作业区维修,错失再次确认放射源是否安全返回贮存位和及时找回脱落源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宏迪公司下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对宏迪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γ射线移动探伤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的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环保部门和γ射线移动探伤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
一、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法规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探伤装置。
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时应配备现场安全员,主要负责场所区域的划分与控制、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等安全相关工作,并承担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探伤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现场安全员应接受与操作人员等同的辐射安全培训。
三、γ射线移动探伤室外作业时(应急探伤作业除外),应在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放置安全信息公示牌,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公司法人、辐射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和环保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安全信息公示牌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公示信息应采取喷绘(印刷)的方式进行制作。安全信息公示牌应适应野外作业需要(具备防水、防风等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确保信息的清晰辨识。公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制作安全信息公示牌,禁止对安全信息公示牌进行涂改、污损。
四、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明确并牢记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履行环保手续,加强企业自身的辐射安全管理,强化辐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培植单位的核安全文化,防止事故发生。
五、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应对探伤装置的设计进行持续改进,提升装置的固有安全性,避免人为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六、各地应强化对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对违规操作零容忍,对弄虚作假零容忍,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七、各地应强化对γ射线移动探伤异地使用备案的管理,在γ射线移动探伤异地首次作业时,作业现场所在地承担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应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信息,督促企业做好辐射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八、各省级环保部门间应加强联动,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移动探伤跨省(区、市)作业的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